黎强是黑社会吗?
刘学伟 | 2009年11月03日,01:05
黎强案是重庆这次打黑中的除了尚未审理的文强案之外的第一大案。这个案若搞不定,那重庆的打黑光环就会失去相当大一部分的光辉。遗憾的是,从庭审的过程看,说黎强偷税漏税、贿赂官员等都不难证实,要证实他是黑社会,似乎还真证据不足。
刑法第294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要件界定为:组织、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。
这是法律条文。在我的理解中,要称黑社会,必须够黑。第一就是手段黑,使用暴力,或暴力威胁,讹诈,持有武器,豢养小弟,收保护费,街头斗殴,绑架勒索、抢劫杀人。以上这些,只要有一条,有组织地、有规律地持续进行,那就是黑社会。第二是从事的行业黑,比如黄、赌、毒、贩卖人口,走私军火,高利贷等。这些行业,只要与固定的组织和定期的暴力挂上钩,那也是黑社会无疑。
问题是从这两方面看,控方都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。首先,黎强从事的公共交通行业,是一个正当行业,不是黄赌毒,更不是贩卖人口枪支。其次,他的公司与其他利益集团发生冲突时,暴力性质很弱。闹得最凶的那次出租车罢驶,也并没有发生激烈暴力冲突,控方也拿不出证据是黎强在操纵。而且就算是黎强在组织,也无法因此说他就是黑社会。宪法上不是写着,人民是有罢工的自由吗?那组织罢工也不犯法,更不能说组织罢工就是黑社会吧。
这次重庆审案,有一个亮点就是,有大律师出面真为被告辩护。黎强的律师是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著名退休教授赵长清。家属要求做有罪辩护,他在研究案卷后,居然选择为黎强做无罪或轻罪辩护。据说他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一个多小时,整个法庭鸦雀无声,包括法官听得“如醉如痴”。他最出名的一句话是:“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,而不是犯罪的组织。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,把这些行为加起来,他就是黑社会。”该案31名被告,均对涉黑指控予以否认。大部分律师也就代理人涉黑罪名,进行无罪辩护。
这次庭审,长达6天。各种媒体进行了充分的报道。这实在是一个巨大的进步。如果接下来的文强案,也以类似的方式庭审,那我以前的那些担心,就是多余的。至少在黎强案上,我相信律师是可以见被告,看案卷的。而被告的自我辩护权,也受到了充分的尊重。为了封口,被躲猫猫以致与监狱墙壁亲密接触丧命的事,想必还不致发生。
看来重庆市政府方面,至少在这个案子上,是有点骑虎难下了。没准是下面的经办人,希承旨意,主题先行,预定罪名,再凑证据,最后煮成的这锅夹生饭吧。不过薄书记已经有言在先:“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个案子的性质,不压低也绝不拔高;对团伙涉案人员,不缩小也绝不扩大。简言之,不压低、不拔高;不缩小、不扩大。怎么办呢?就是四个字:实事求是。”
如果最后的判决,取消了黎强的涉黑罪名,(其它的罪名自然不可能都逃脱。)那也是公平正义的一大胜利。因为,在中国,政府太强大,任何它方,经常会处于“有理也无处可讲”的境地。如果在如此强大的政治高压下,还能有公正的庭审、判决在,检方公诉人还会就主要罪名败诉,那中国的法制法治,也就算是有一个长足的进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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